的相对概念,“适度”的标准在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是不同的。
适度规模经营形式不能追求一律。通过土地流转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是一种重要形式,应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但是,土地流转集中不是实现规模经营的唯一形式。比如,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而实现的规模经营,通过社会化服务而实现的农业生产环节上的规模经营等,都应鼓励。还应鼓励农户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式发展联户经营,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鼓励包括产前、产中、产后的整个农业产业链的规模经营,通过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实现农业生产资料规模供给、农业技术统一服务、农产品统一销售等形式的规模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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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涉农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引导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支持农业企业与农户、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同时,注重发挥家庭经营的基础作用,促进规模经营与农户经营并行发展。应重点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鼓励整合涉农资金建设连片高标准农田,并优先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流转。
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不能搞形式主义。现代农业要靠农业经营主体来推进。在一定程度上,农业经营主体素质决定农业现代化水平。应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稳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发展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发挥政府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中的作用,特别是大力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围绕主导产业开展农业技能和经营能力培训,扩大农村实用人才和带头人示范培养培训规模,努力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认定、扶持体系,建立公益性农民培训制度,探索建立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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