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困境。重整计划草案遭遇强裁宝硕股份重整计划草案主要内容如下:(一)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全体股东持股数量在1万股以下(含1万股)部分,让渡比例为10;1万股以上5万股以下(含5万股)部分,让渡比例为20;5万股以上300万股以下(含300万股)部分,让渡比例为30;300万股以上2200万股以下(含2200万股)部分,让渡比例为40;2200万股以上部分,让渡比例为75。(二)债权调整方案:职工债权及税款债权全额清偿;优先债权在担保物变现价值范围内全额清偿,可清偿债权为1457628万元;普通债权总额为47975169万元,10万元以下部分债权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10万元以上的债权可通过13比例现金清偿,也可以由出资人让渡的流通股股票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流通股股东共计让渡40295784股,限售流通股股东共计让渡126453231股。其中让渡的流通股按债权比例向普通债权人分配,让渡的限售流通股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三)经营方案:潜在投资人受让公司股权,承诺向宝硕股份注入资产,提供资金支持,保证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同时对须偿还的债务提供担保。此份重整计划草案在出资人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和优先债权组均获得了通过,但在宝硕股份债权人会议中,普通债权组表决两次均未通过。根据《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只要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破产清算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公司破产管理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因此,为了保障破产重整程序的继续进行,法院最终强制裁定破产重整草案。关于让渡股权
f(一)让渡股权处置的条件:①注资承诺,即重组方承诺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从而提高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②设立股份禁售期,对出资人向潜在重组方让渡的股份设立股份禁售期;③限定减持股份的价格;④增持股份,即重组方承诺在一定条件下通过集中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⑤限定最低持股比例;⑥分红提案承诺,即在一定时限内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分红提案。
(二)让渡股权表决权的行使本案中,保定中院于2008年2月22日将公司全体无限售流通股股东让渡的股权40295784股和6名限售流通股股东让渡的股权23084419股划转至公司制定账户。然而,在宝硕股份重整计划中明确规定“办理完股权划转手续前,表决权由原股东行使”。这样就导致了在2008年3月29日举行的宝硕股份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出现了限售流通股以让渡前的股份数实施表决权,流通股股东以让渡后的股份数实施表决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