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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均以公司资不抵债且资产
负债率较高作为案件是否予以受理的衡量标准。本案中咸阳偏转与大部分因资不抵债而被迫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不同,咸阳中院在受理其破产重整案件时,咸阳偏转的资产是大于负债的,即公司净资产为正。咸阳中院裁定受理的理由为:咸阳偏转连年亏损且所处行业为夕阳产业,扭亏无望,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符合法定破产重整的条件。可见,咸阳中院以《企业破产法》第2条中“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的规定为依据,裁定受理此案。咸阳中院的做法不仅拯救了处于“危机状态”下的企业,而且还体现了重整案件受理宽松化的立法精神。
【2】破产重整与资产重组“同步走”由于法院只能对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作出裁决,而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
f则需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因此,在上市公司重整案例中破产重整与资产重组一般是分两步走的。实践中,为了减少司法裁量权与行政审批权的冲突对公司破产重整的影响,通常在重整计划中只专注于解决债务重组事项,对资产重组事项只做原则性的表述。本案中,咸阳偏转重整计划除重整方案外还涉及资产重组方案即咸阳偏转将通过股份转让、资产置换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实现未来的重组,此外,重整计划中还明确写到:本重整计划包含债务清偿、资产重组及职工安置等内容,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若未能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及公司股东大会通过,重整计划将无法执行,咸阳偏转进入破产清算。据此,咸阳偏转终将资产重组纳入到重整程序之中,以期在重整计划表决的时候一并完成对资产重组方案的确认,进而实现破产重整与资产重组的“同步走”。咸阳偏转将公司清算与否的命运与行政机关对资产重组的审批结果紧密结合在一起,向行政机关发起挑战。实践证明,咸阳偏转这份极具冒险精神的重整计划是成功的,为了避免上市公司陷入破产清算的境地,其出具的资产重组方案获得了监管部门的批准。
【3】小额债权组的设立《企业破产法》第8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破产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本案中,为保护小额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咸阳中院决定以50万元作为分界线,将普通债权分为小额普通债权和大额普通债权,在债权人会议上双方对重整计划草案单独表决,咸阳中院此举突破了以往只划分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的单一模式。
三、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系列之三:“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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