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予以清偿,此清偿比例要比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比例高出735,清偿顺序为优先收回债权本金,其次为应收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最后为应收的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延迟履行金等。此外,重整计划中还涉及到要保留兰宝公司优质资产用于拍卖,引入新的战略投资人,从而恢复生产经营。2007年12月21日,长春中院裁定批准兰宝公司重整计划,至此,关于兰宝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的审理告一段落。
经验总结1破产清算程序向破产重整程序的转换本案中,作为兰宝公司债权人的上海美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向长春中院提
出的申请是对兰宝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在法院依法受理该破产申请后,综合考虑兰宝公司宝贵的壳资源和融资平台,以及众多中小股民利益、职工利益和地区经济的发展与稳定,不断地与兰宝公司进行沟通协调,最终,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才向法院递交了破产重整的申请书,使兰宝公司向破产重整迈进了一步。法院为何需要与兰宝公司进行长时间的沟通,说服其提起破产重整申请,而不能直接裁定破产程序由清算转为重整呢?我国《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据此,破产程序由清算转换为重整的提起主体只能是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法院不能依职权执行。因此,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兰宝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提起破产重整的申请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从速清偿债务在兰宝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明确表明,自重整计划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采取现金方式来偿清所有债务,尽管巨大的现金流会增加重整的难度,但
f这种做法不仅可以使其债务的清偿不与企业的后续重组以及经营情况挂钩,而且还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提高兰宝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的通过率,从而推进破产重整程序继续向前发展。实践证明,兰宝公司这一从速清偿债务的方案设置是成功的。
3创新工作思路在审理兰宝公司破产重整案件过程中,社保机构和拟破产企业的股东作为债权人对兰宝公司的其他关联公司也申请了破产。虽然关联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对兰宝公司破产重整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社保机构和拟破产企业的股东作为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全国也无先例。但为了不延误兰宝公司整个破产重整计划,吉林高院经审查予以支持。兰宝公司完成破产重整后,长春君子兰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