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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较轻的;4、出自善意但因能力不足或方法不当而违纪的,且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5、单位已经查处并上报备案的,公司不再进行处罚,单位领导可免除联带责任。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从重处罚:1、后果严重的;2、协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反本条例的;3、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4、屡犯不改的;5、因不作为而违纪的;6、严重影响的。第二十四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经济处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行政处罚按最高处罚执行。第三节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公司管理部室、各单位负责人或纪律检查人员在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中,对发现的违规现象可根据相关制度,并责成直接
f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进行纠正。
第二十六条、要经检查单位首席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审核,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下发执行;不符合项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人力资源办,一份下发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工作质量小组应根据不符合项报告内容,编写处罚通报,及时下发,并建立员工违规违纪处罚台帐,便于追查后续责任和领导的联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员工举报的违规违纪情况,工作质量小组、督察室应及时开展详细的调查取证,实事求是,根据调查情况,出具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工作质量小组组长审批。
第二十九条经调查取证,证据确凿的违规违纪行为,工作质量领导小组要及时进行处理通报。
第三十条涉及单位工长以下干部的处理,须征求单位首席负责人意见,报直属领导审批;涉及部门付职以上干部的处理,应征求直属领导意见,报经公司领导班子审批;涉及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处理,应报总经理审批。
第三十一条在执行本条例过程中,凡发现执纪人员或审批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违反工作秩序或行为准则中的相应规定,加倍处罚。
f第四节申诉
第三十二条受处罚的员工如对处罚有异议,两天内提出复议,进行申诉。
第三十三条复议由申诉者写出书面报告,陈述原因,人员或单位的上级领导或部门,进行复议。
第三十四条上级单位或主管领导接到申诉报告后,要在三天内,最长不超过7天时间,安排复核活动,提出复核意见。
第三十五条经复议无误的,加倍进行处罚;确实有误的,要在复核报告中予以纠正,并进行澄清。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拟订解释,由工作质量小组和督察室归口管理。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经公司工会讨论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它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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