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监护人)应负责接送。(二)学生伤害事件学校的无责范围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件,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和事故责任(参照《侵权责任赔偿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3、学校教师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行为并无不当的;4、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家长也未告知的;5、学生自杀、自伤的;6、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7、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8、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9、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寒暑假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10、在学校放假期间或在家中发生的;11、因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行为的;1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13、每星期末或集体放公假,学生回家,家长务必要将孩子信息及时告知班主任,或班主任向学生家长联系该学生回家情况。14、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在校外购买食品、饮料等食用后发生的;15、学生突发疾病,学校已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16、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和意外因素造成的;17、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学校和家长(监护人或学生本人)各执一份。在各个学段起始年级一报名入学时,由学生家长(监护人)同学校签订生效。请家长监护人务必同孩子一起认真阅读,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并同学校一道,共同教育好自己的孩子。
甲方:学校(盖章):
乙方:家长(监护人)签字:
f班主任签字:
学生签字:2010年9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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