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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披露内部控制信息,但是前后披露的内容却是自相矛盾。可谓在披露内容上是形色各异,五花八门,并且大多数公司都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只是留于形式,整个年报中只有诸如“公司建立了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一句话。自上交所和深交所发布的内部控制指引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已经率先在年报中按指引要求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笔者研究发现,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公司数量大大增加。但对于2006年以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出现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很全面的改观。
1、披露内容不统一
(1)公司方披露内容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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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在内容上,依然没有形成统一。在上交所和深交所的内部控制指引中规定了公司建立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公司应要求内部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董事会和列席监事通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应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公司董事会应依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议评估,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对此报告发表意见。以上内容上市公司应当在其年报进行详细的披露。但是就上市公司年报中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仍然是不够统一规范,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内容中依然仅留于形式,涉及内部控制信息的只有一句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比较完善”。而对于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框架、基本要素以及监督监管措施没有进行披露。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完整性也没有发表意见。第二类公司在董事会报告和监事会报告中表明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起到了监管作用,并且公司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自身的情况。在重要事项中也明确表示公司在内部控制建设的完整、合理、有效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但对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检查监督工作的情况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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