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指引》明确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从内部控制指引发布到目前,上市公司对于2006年年报中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处明显增加,具笔者调查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主要集中在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以及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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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事项等中,披露的内容较2005年以前也更为具体和详尽。
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中存在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经历了从无到有的阶段,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都在不断提高,目前深交所和上交所发布了各自的内部控制指引,但就其2006年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效果看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笔者抽取了部分上市公司近年的年报,调查了其中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以分析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早在2006年以前中国证监会就发布了一系列法规和要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应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同时还应委托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尤其是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随年度报告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果指出以上“三性”存在严重缺陷的董事会则应对此予以说明监事会应就董事会所作说明明确表示意见并分别予以披露。要求一般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在年度报告中应对“公司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经理执行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表独立的意见。然而,笔者根据调查抽取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分析,截至2005年,年报中反映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比较单一,一些公司仅仅在监事会报告中进行了相关披露,如中原高速公司只在监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另一些公司,如S南航仅仅在董事会报告中进行了披露,甚至有些公司在年报中根本就没有提及有关内部控制的内容。对于分别在监事会报告和董事会报告中提及内部控制信息的公司,在内容上也存在较大的差别,很多公司是只披露对其有利的内部控制信息,而对于自身内部控制制度的缺陷和不足之处几乎是避而不谈,只有极其少数的公司披露了自己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甚至有的公司既在年报的监事会报告中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又在董事会报告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