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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无法覆盖民间借贷机构的领域。一方面,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在体制外循环,不被货币当局统计观测和监控,另一方面,由于民间借贷的借贷利率是借贷双方自发制定的,同时具有分散性、隐蔽性、不规范性等特征,使得我国民间借贷监管缺失。
23民间法律地位不明确,缺乏管理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民法》《合同法》等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法对民间借贷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不能很好的指导实践工作。民间借贷的中介机构不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执照,也没有资本金要求。管理法规相对滞后,从业公司、人员缺乏相关资质要求,加大了民间借贷的市场风险。
3促进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的出路
31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肯定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实践证明,我国传统金融机构无法满足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特别是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形势下,民间借贷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解决了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融资困难,支持了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存在是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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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民间借贷制度的根本思路在于通过法律使得民间借贷合法化,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将其纳入正规金融管理系统,在法律的规范和监督下运行,民间借贷的合法化是防止与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途径与保障。
32规范民间借贷合同
目前,大多数民间借贷合同中都没有采取法律规定的法律形式。利用现有的《合同法》,规范民间借贷合同,可有效避免民间借贷纠纷,并通过法院维护双方的正当权益。同时,强制性地要求书面形式的借贷行为,明确当事双方的法律责任,保障双发利益,减少或避免地下钱庄、非法高利贷等隐蔽或非法金融活动。
33完善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设立民间借贷主体的准入标准。借鉴国外立法对于民间借贷主体的规定,通过确定注册资金和主体备案审查等方式,确定其主体资格。区别对待个人或企业间的偶发性的小额的借贷与开展正常民间借贷行为的商业性放贷人的业务。
第二,规范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资本的趋利本性决定了民间借贷的放贷人,必定收取尽可能高的利率作为回报。应分析我国经济状况及民间借贷的市场需求,民间资金的利用情况,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保护借贷双方人的合理利益,避免实体经济中的资金大量流失。
第三,规范限制放贷人的资金来源。在规定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的基础上,允许商业放贷人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商业票据等融资方式解决资金来源,为民间资金创造合理的投资渠道。
4结语
综上所述,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维持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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