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文件
防安字201021号
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防火安全委员会,中央在京单位,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本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公安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市防火委制定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工业生产企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办公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社区和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见附件)。现将《标准》正式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标准》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加强“四个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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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特此通知。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2.工业生产企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3.社区和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4.办公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5.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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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附件1: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即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确保首都火灾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场、超市、家具城、建材城、灯具城、汽配城和其他宾馆、饭店,歌舞厅、影剧院(礼堂)、休闲健身、洗浴、演艺等公共娱乐场所,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等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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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人员密集场所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