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二OO六年四月三日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州中心城市(包括中心城区和南浔城区),在上述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是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或者废止。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吴兴区、南浔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六条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规定权限负责指定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派出规划管理机构按规定的权限负责指定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湖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行使城市规划行政执法权,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一书两证”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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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检查,依法查处各类涉及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协同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广泛宣传城市规划,并将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了解和查询城市规划,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八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实际情况,科学预测城市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发展战略,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结合,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城市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