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发票随时可送至全国各地,犯罪成本与利润之间的巨大空间使得不法分子趋之若鹜。
(二)犯罪模式化、趋向集团化
前两个案例中的高某、侯某成立了多家皮包公司,专门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发票流向多个省市;第三个案例则更加典型,“黄金发票案”就是一场精心策划、组织完善的集团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已经进入模式化阶段,各个环节衔接紧密,手段隐蔽。
(三)成员职业化程度较高
从冒用身份证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开票、送票、收取费用等各个环节分工明确,专人负责。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可以对该环节的上下游企业实施注销,断开链条,再选择新地区重批“画皮”实施犯罪行为,加大了固定证据链、深挖主犯的难度。
(四)“三流”一致,伪造虚假凭证
在实施虚开犯罪的同时,开票方和受票方往往通过银行转账虚构流向轨迹为“购方中转私户购方公户销方公户销方私户一购方中转私户”的资金流,并配套伪造与之相应仓储记录、记账凭证等财务资料,从而形成资金流、货物流与发票流“三流”一致的假象。
(五)三方主体、互不干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多由三类人员组成,开票方、中介方、受票方。三类主体之间往往并不了解,只是因为利益走到了一起,同时也保持着距离,侦查机关即使控制了其中一方,也难以横向突破,使侦查工作陷入僵局。
以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新特点,直接导致了该类案件“有人、有事”却无法确定人、确定事的审查困境。梁某案在提请逮捕时无上游公司的任何证据,梁某拒不供认,该案的证据优势在于A公司是实际运营的公司,有着较完整的生产环节和众多员工,承办人从仓库保管的记录本、公司账本、发票入手,细致对比,审查出梁某公司的实际进货量,并佐以多名证人证言,才确认A、B公司向C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虚开。而后到案的高某辩解A、B公司实际负责人为侯某,其只是挂名,侯某至今未到案,现有证据不能排除高某的辩解。威海江京公司案则与高某案相同,证据薄弱,只能确定江京公司同发票中的公司无实际交易,却不能认定李某系实际负责人。这也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现阶段证据审查方面最大的难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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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可见,简单的将法人代表列为犯罪嫌疑人,而忽略上游犯罪、漏掉重要环节是不可行的,如何找出模式化犯罪的弱点,打防结合,早日突破困境,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多发的原因
我国的税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