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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多发的原因及应对措施
作者:梅延岗王宁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2期
摘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我国涉税犯罪中的一种重要类型,特别是2013年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方案以来,进一步扩大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导致增值税犯罪更加频发,成为涉税案件的主要形式。随着资金流动、成本降低和信息交流的便捷,该类案件呈现出一些新特点,给案件的侦破带来更高难度。本文将通过实际案例展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的特点,并探讨解决方案。
关键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多发原因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动的增值额为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对应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要注意的是,只有一般纳税人可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但是经济交易的凭证,更是抵扣进项税款的凭证,这个特点直接导致不法分子利用牟取暴利,侵吞国家税款。下面我们先来看三个案例:
案例1:梁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梁某的威海C公司是以圆钢为主原料生产电磁铁的公司,税务机关通过审查发现其账本中原料进口量和成品产出量不能对应,且缺口巨大。经公安机关侦查,济宁的A、B公司涉嫌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梁某虚开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2:高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该案涉案公司系梁某案例的上游开票公司,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高某为A公司的法人代表、B公司的实际经营人,A、B公司系专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而成立的皮包公司,高某及另一名在逃嫌疑人侯某还涉嫌成立其他开票皮包公司、存在大量虚开行为。
案例3:威海x公司(法人代表李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该案属于全国重大的“黄金发票案”的一部分。上游犯罪团伙控制下的Y公司,先通过网银将用于支付给中间环节企业的销售款转账给下游受票企业(如x公司),下游受票企业支付销售款后,中间环节企业将该款项返回Y公司,并为下游受票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对发票进行“克隆”,将货物名称套改为下游企业需要的品名,然后收取开票费用。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的新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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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总结出在资金流通、物流日益便利的今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新特点。
(一)犯罪成本较低、巨额利润诱人
对外开票,只需冒用身份成立一个皮包公司,资金回流通过网银即可便利操作,发达的快递物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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