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2〕14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对照《江苏教育现代化指标体系》,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建设、管理、督导和评价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包括完全小学、非完全小学(含规划保留的教学点)、初级中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参照执行本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相关办学标准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学校设置第四条学校布局根据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变化趋势、生源分布、地形地貌、周边交通等因素综合确定,统筹考虑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第五条学校选址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原则上1万至2万人设1所完全小学,2万至4万人设1所初级中学,必要时可设置分部或教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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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六条新建学校宜按以下规模设置:完全小学为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初级中学为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九年一贯制学校为36班、45班、54班。
第七条学校实行标准班额办学,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有条件的地区可推行小班化教学。
第八条学校应建在交通便捷、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场地,校门前平坦开阔,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卫生、无污染源。
第三章校园建设第九条校园规划科学、功能完备、设施齐全、环境优美,教学、运动、生活等区域划分合理。第十条校园规划建设基本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地、集中绿化用地、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等,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应设置标准的升旗台、旗杆。城市学校用地紧张且无法扩展的,可在保障学生安全和健康的前提下利用地下或楼顶等空间。第十一条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小学不低于23平方米、初中不低于28平方米,老城区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小学不低于18平方米、初中不低于23平方米。第十二条学校建筑用地根据不同规模学校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确定,学校建筑用地容积率均应低于08,老城区学校建筑用地容积率不超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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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三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