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件包括: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3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中国护照。5外国公民为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f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中国公民为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工作证。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3台湾地区居民为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定居国外的证明文件。5外国公民为外国居民身份证、使领馆人员身份证件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6完税证明、水电煤缴费单等税费凭证。
军人、武装警察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除出具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外,还应出具军人保障卡或所在单位开具的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证明材料”。
第三项第一条“身份信息核验。他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应要求代理人出具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合法的委托书等。银行认为有必要的,应要求代理人出具证明代理关系的公证书。银行应严格审核代理人、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以及委托书等,对代理人身份信息的核验应比照本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进行,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无法确认代理关系的,银行不得办理该代理业务”。
第三项第三条“身份信息留存。他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应当登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信息,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以电子方式存储的身份信息以及委托书原件等,有条件的可留存开户过程的音频或视频等”。
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f第二十八条“符合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自然人除可凭《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外,还可凭下列证明文件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可出具户口簿或护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