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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规定,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等规范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划分方案。一、适用范围本方案划分范围包括湖北省范围内的县城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省拟规划建设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根据其水源地属性参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水源地保护区水质执行标准(一)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要求。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的Ⅱ类标准,且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应满足该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的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二)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要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水质各项指标不得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Ⅲ类标准。三、水源地保护区环境管理规定(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二)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三)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四)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四、监督与管理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利、国土资源、卫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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