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附属设施的运行管理水平。第六条(检查、检测和技术状况评价)市公路处应当定期对本市的收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查和检测,并根据检查和检测结果要求经营管理者及时整改或者列入其养护工程计划。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开展其经营管理的收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检测以及数据采集、更新与分析工作,并对其技术状况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果。第七条(年度运行管理计划)年度运行管理计划包括养护工程计划和收费管理计划。经营管理者应当于上年年末按照市建设交通委、市公路处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其所管理或经营的收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评价结果、设施设备量以及相关定额编制收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本年度运行管理计划。管理者应当将本年度运行管理计划上报市建设交通委,经批准后实施。经营者应当将本年度运行管理计划书面征求市公路处意见。第八条(运行经费)政府还贷高速公路试运行期的运行管理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列入项目工程总投资内,正式运行后的运行管理经费纳入预算管理。经营者应当每年根据年度运行管理计划,从其收取的通行费中优先安排足够的资金用于收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技术状况良好、服务优质高效。第九条(养护作业、设计、监理单位的选择)从事养护工程的养护作业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设计、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2
f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养护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养护作业、设计、监理单位;其中,收费高速公路日常养护、收费管理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养护作业单位其合同期不低于三年。第十条(养护工程分类)收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养护工程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第十一条(小修保养)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本市有关规定督促养护作业单位落实人员和设备,加强对收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养护,及时修补损坏部分。日常养护的巡视检查频率应当每日不少于一次。小修保养应当做到计划合理、作业规范,符合质量要求,确保收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环境整洁。第十二条(中修和大修工程)当收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技术状况低于原技术标准时,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实施中修或者大修工程。收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中修和大修工程在实施前应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