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收费高速公路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关于发布《上海市收费高速公路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建交(沪建交(2010)1111号)
各有关单位:《上海市收费高速公路运行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建设交通委2010年第8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并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O一O年十二月一日
上海市收费高速公路运行管理规定(试行)上海市收费高速公路运行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收费高速公路运行管理,保障收费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收费高速公路试运行期以及正式运行后的养护、收费、监控、服务、使用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收费高速公路,是指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的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和经营性高速公路,包括高速公路桥梁和高速公路隧道。本规定所称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经营管理者”),包括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的管理者(以下简称“管理者”)和经营性高速公路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本规定所称的收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是指收费高速公路的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供电、监控、通信、收费、绿化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第四条(管理部门、机构和经营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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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收费高速公路运行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公路处)具体负责本市收费高速公路运行的检查、监督、指导和路政管理。经营管理者具体负责其所管理或经营的收费高速公路的养护、收费、监控、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管理要求)市公路处应当对收费高速公路的运行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制定检查考核办法,加强监督管理。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公路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以及相关规定实施收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养护,实行专业化养护,做到道路平整、环境整洁、设施完好、经营规范、服务高效,保障收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鼓励经营管理者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推广应用预防性养护技术,提高收费高速公路及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