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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707国税函1997387号07032010公告第26号现行有效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你局《你局《关于大连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不动产作为股、司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76(大地税函收悉。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76号)收悉。(关于大连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大连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公司)根据董事会决定,称东亚公司)根据董事会决定,以其部分不动产(公寓、综合楼等)作价,动产(公寓、综合楼等)作价,作为中外合作双方的股、利进行分配,作双方的股、利进行分配,双方分得的不动产拥有产权,并可独立处置。产拥有产权,并可独立处置。对此是否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批复如下:营业税,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东亚公司将属于东亚公司的不动产作价作为股利分配给中外双方,价作为股利分配给中外双方,所有权发生了转移,转移,符合现行营业税关于销售不动产的规因此对东亚公司分配的不动产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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