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未参加到离婚诉讼程序中来,那么就没有任何理由在该程序中对债务问题作出实体处理。即使离婚双方对债务的分担达成了协议,该协议也不应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除此,还有一种情况是在离婚诉讼进行中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使离婚时债务的处理进入债务诉讼的轨道。此时,即便是离婚案件已经开始审理,人民法院也应当终止离婚诉讼程序,待债务案件审理终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程序的进行。四、债务诉讼中对离婚时债务的处理在债务诉讼程序中对离婚时债务的处理可以称之为离婚时债务处理的第二阶段。如本文前述,离婚诉讼中的债务处理仅解决离婚双方对债务的分担问题,而债务的清偿往往要通过债务诉讼程序才能得以实现。即使在离婚双方和债权人都对债务无争议,债权人也作出离婚诉讼中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也不能排除债权人为了债务清偿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债务诉讼,从而发生离婚时债务经历第二次处理的可能。何况,目前更多的是离婚双方及债权人对债务均有争议,债权人也未作为诉讼中第三人参加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仍在离婚诉讼中对离婚时债务作出处理的情况。这更使通过债务诉讼程序对离婚时债务进行处理成为必要。
债权人就离婚时债务起诉,大致在两个时段。一是于离婚诉讼进行中,因为债权人有充分理由,立法上也允许债权人把债务人离婚作为情势变更的法定事由,
f发动债务诉讼程序,使离婚时债务通过债务诉讼程序得到公正处理,不管该债务是否己经到了清偿期限。二是于离婚诉讼结清后,债权人起诉主张债权。在具体案件中普遍表现为债权人以离婚双方为共同被告,以该债务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为由主张原夫妻共同偿还债务,原夫妻中出具了借据,实施了借债行为的一方会完全站在债权人的立场上,不仅承认债务有效存在,而且承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原夫妻中的另一方则持相反态度,结果出现了原告和被告之一以完全相同的理由和主张联合起来与另一被告“打官司”的滑稽可笑的场面,甚至使某种诉讼活动陷入某种尴尬。另外,由于债务诉讼程序的独立性,也会出现同一债务在债务诉讼中和在离婚诉讼中作出不同的事实认定和处理的相矛盾、相冲突的情况。如何解决上述的尴尬、矛盾与冲突?笔者认为,除了离婚诉讼中应把握离婚双方和债权人对债务无争议以及债权人作为诉讼中第三人参加诉讼这两个条件外,在债务诉讼中则应把握凡是当事人对债务性质有争议且难以查清的,一般认定为该债务为原夫妻中出具借据,实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