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到债务案件中另案处理更为合适。当前,实务界许多人已认同这一点,也开始采用。离婚诉讼中对离婚时债务处理的程序方面的任务是决定债权人是否参加诉讼,并进一步决定该债务是否在离婚诉讼程序中处理,民事诉讼的自的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实体权益的争议。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考察,人们都有充分理由确定这样一种理念:任何法官都无权对未参加诉讼的非诉讼当事人的利益作出裁
f判,除非让其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但在目前的离婚诉讼中,债权人由于债务未到期或对债务人离婚不知情或因其它原因而未主张债权,人民法院又不主动通知债权人参加诉讼,离婚双方一般也不会要求债权人参加诉讼。也就是说离婚诉讼对债务的处理是在债权人未参加到诉讼程序中来的情况下进行的。这即与程序上公平的原则相抵触,也不利于债权人实体利益的保护。其直接产生的是离婚诉讼对债务处理的效力是否能及丁债权人的问题。如果其效力及于债权人,对债权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如果其效力不及于债权人,那么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公信力和对世效力将如何理解?同样,在债权人提起的债务诉讼中,如果先前离婚诉讼对该同一债务的处理结果对之没有羁束力和证据效力的话,人们当然有权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法律上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出疑问,这是当前离婚时债务处理中最亟待解决的问题。分析隐藏于问题背后的原因,是在离婚诉讼中处理了本应属于债务诉讼处理的债务问题。因此,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办法是:婚姻问题在离婚诉讼程序中解决,债务问题放到债务诉讼程序中解决。但是,由丁我国《婚姻法》允许在离婚诉讼程序中处理债务问题,所以离婚诉讼处理债务问题成了审判实践中通行的做法。为了避免这一做法可能对债权人实体权益造成损害,程序上最理想也是最可操作的设计是债权人作为诉讼中的第三人参加到离婚诉讼程序中来,这也是防止借离婚逃避债务的有效措施。实践中可以由离婚诉讼当事人申请让债权人加入程序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债权人加入程序,也可以由债权人主动要求加入程序(至于债权人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在此不作赘述),只有债权人参加到离婚诉讼程序中来了,离婚时债务的处理对债权人才可能是公平的,其处理的效力也才能及子债权人。当然,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了离婚诉讼,如果他和债务人之间或者离婚双方之间对债务性质及债务分担有争议,也同样应终止诉讼对债务的处理,债务问题另案处理。如果债权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