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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正常报废清理损失
一、事项描述
对企业因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清理的损失进行审查。
二、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五)《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三、业务流程
f申报
受理
评估
复核
后续管理
审签
补充资料
纳税人
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
税源管理部门管理岗评估
所得税管理部门政策岗复核
分管领导审签
签署受理意见
有疑点的进行实地核实评估存在问题的,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备注:暂定,具体按湖北省国税工作征管规程)(一)申报企业应在资产损失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内或年度申报时提供以下资料:1.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2.属于境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须同时附报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分支机构申报资料的证明。(二)受理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受理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对纳税人上门申报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的,符合的即时办结,并留存企业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2.对纳税人网上申报的,由办税服务厅“综合管理岗”将企业名单提交税源管理部门,督促纳税人按要求及时提交相关资料。
f3.信息录入。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按规定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信息录入《湖北省国税局税源风险防控管理系统》工作台账。(三)备案事项审核1.备案事项审核调查。税源管理部门按要求完成全部后续审核工作。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执行岗”按要求,制作《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后续审核工作报告》,如有必要,税源管理部门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避免产生调查结果与事实不符,导致政策执行错误的情况。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在后续审核工作报告上签署明确意见。仅对企业发生的单笔(或单项)金额在200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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