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测过程中指标单一、检测能力差,甚至一些县级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进行监管的工作人员是非专业、兼职人员,缺乏检测的能力与经验,将食品检测任务进行委托或者转包,这都造成了当前基层农副产品市场流通环节中食品出现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加之我国在进行食品药品监督系统改革之后,主要参与质量监管工作的是工商和监制系统的专业人员,而很少有农业系统的专业人员进入该工作环节。(当前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实践问题研究与分析J刘丹松当代法学2012(02))并且目前我国在食品安全检测资源配置系统呈现出“倒三角”的模式,基层地区的监测系统薄弱,在面对食品流通环节与餐饮环节的快速食用产品,很难真正发挥基层农产品有效监管的作用。
基层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工作划分存在漏洞。在我国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想要获得食品经营权,只需要办理工商局颁布的营业执照即可,而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进行监督管理的工作环节,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那么只需要经过工商部门的监管即可,这在一定程度上将食品特性的监管弱化,不能够保证食品的质量达标。其次在进行执法的过程中,面对多是弱势群体的食用农产品摊贩,加之在经营上具有流动性、灵活性以及自由性等方面的特点,执法人员多是进行劝导,而这个过程往往容易导致群众矛盾激化,效果也不明显。另一方面,在进行监督管理环节的过程中,各部门之间相互推卸责任。农业监管部门认为货品已经达到市场,进入流通环节,不属于自己监管范围。而食药监管部门则认为还没有真正进入市场流通环节,不属于自己履行责任的范围内,市场管理职能部门面对混乱、复杂、零散的市场也不愿执行监管,造成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钻了监管工作环节的空子,出现食品安全等问题。
三、加强农副产品市场安全管理的措施
实现基层检测资源的共享共建。在新食品安全法》中对基层检测建设提出明确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当前我国在食品安全检测设施上呈现出“倒三角”的特点,基层检测设施薄弱。面对当前我国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提高,食用农产品的检测技术也要不断进行升级改造。县级食品监管部门要设立技术部门,不断促进自身检测技术的发展提高,具备先进的检测技术,将食品安全监测工作确切的落实。不同地区基层检测部门进行检测资源共享的工作,避免出现重复建设而造成资源浪费。
加强基层农业与食品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的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