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同样抚慰金的请求权,也应将全体家庭共同生活所受的精神损失以及受害人的地位等一切情况加以考虑。这三种说法我认为第一种更符合法律的本意。公民的生命权是公民个人所固有的人格权,它既不能转让和抛弃,也不能由他人继承。不法侵害公民生命权并致受害人死亡,受害人作为权利主体已不存在,自然不能享有任何权利和请求他人支付抚慰金,显然也不能发生抚慰金的继承问题。即使受害人遭受不法侵害致其死亡,中间经过一段时间,但受害人一旦死亡,便不可能享有任何请求权,更谈不上继承。所以,认为死者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权可以继承的观点与主体理论是相违背的。不过,我认为精神损害赔偿金不能继承,并不意味着死者的近亲属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事实上,受害人因不法侵害而死亡,死者的近亲属如死者的父母、子女和配偶等必然会蒙受精神痛苦,死者的近亲属,作为间接受害人,对其所痛苦也就有权就鞭遭受的损失主张赔偿。因为此种损害,也是由不法行为所造成的,不法行为与此具有因果联系。如果对此不进行赔偿,有失法律的公平。而只有满足间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才能充分维护间接受害人的利益,并制裁不法行为人。不过,死者近亲属对此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必须自己的名义提出,县城必须证明自己因死者的死亡而遭受了精神损害。
f另外还有一组特殊侵权对象即对植物人、精神病中考的精神损害是否赔偿问题学术界也有不同看法,有的学者认为,精神病患者、植物人的意识、思维活动本来就不正常,也体味不出精神的要求也的痛苦予以赔偿,因而其精神损害没有必要予以法律保护,自然也就不这种观点我认为不妥,首先,精神保护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法律应该平等的赋予给每一人公民,不仅应当他们是精神病人或植物人而有所区别,而且对这部分人群众的人格全受到侵害应该予以更加特殊的保护,不能说因为精神病人或植物人与一般人的感受不同就任意否定他的权利,就对这部分人进行歧视这是与立法本质相违背的,在实际生活中如果精神病人或植物人自己不能提起赔偿要求,他们的监护人可以代替他们提起赔偿要求。其次,精神保护权作为一项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它与其他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紧密连在一起,如果任意否定精神病患者或植物人虽然不具有常人的意识和思维,也体味不出常人的精神痛苦,并不完全丧失意识和思维,也不完全丧失痛苦,只是与常人相比程度不同而已或是以另一种方式承受痛苦和折磨。所以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