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情况,我们认为:肖某的行为当时只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杀人的动机并不明显,也没有想要杀人的目的。综上,我们认为肖某故意杀人的罪名不能够成立。二、辨方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为:1、肖某所在村村委会河南省光山县槐店乡晏岗村肖宋湾村民组的求情信。2、光山县晏岗村村委会开具的证明,证明内容:肖某一直以来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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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良好,遵纪守法,没干过任何违法犯罪的事情。3、光山县文殊攻击中学的证明,证明内容:肖某学习努力,曾被评为“优秀共青团员”4、肖某原服役部队开具的证明,证明内容:肖某服役期间是名合格的士兵。5、士兵登记证、士兵警衔报告表、士兵任职报告表、优秀士兵登记表、退役士兵鉴定登记表,证明内容:肖某平时训练刻苦,曾被评为优秀士兵,并担任付班长职务。以上证明肖某一贯表现良好,不存在打架斗殴,恃强凌弱、挑衅滋事等行为,在部队还是优秀士兵并担任付班长职务。其并非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类型,也不是天生的犯罪者。三、被害人江小英对于事件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其从事卖淫的活动本身为正常社会所不容许,并且被告人肖某是在被害人的搭话下才去嫖娼的,并且是由于被害人的一再催促和刺激产生了一时的冲动,最终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四、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检察官,伤害了一条人命,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综合考虑本案,考虑到肖某并非有预谋的故意致人死亡,而是一时冲动犯下了罪行,考虑到其原先的一贯表现,考虑到其并非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人,且被害人家属通过被告人家属的努力得到了适当的赔偿(虽然金额并不高,但已经竭尽被告人家属之所能,甚至借了高利贷),也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希望法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对被告人肖某能够不处以极刑!已经有一个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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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庭再也不能再一起享受天伦之乐了,然而希望法院能够给另一个家庭留下还能够在中秋佳节能够团聚的希望!谢谢!
辩护人:叶剑锋律师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200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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