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偿,并视情节轻重惩处。3、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补偿,处以500元以上罚款。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虚报加班的,按照200%的加班补贴扣罚,其中50%由室主任承担,50%由申请加班的人员承担,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分。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本属正常工作时间完成的工作任务却安排加班的,按照200的加班补贴扣罚,其中50%由室主任承担,50%由申请加班的人员承担。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加班人员、频次、时间安排不合理,院责令有关科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附则:1、本制度由院委会负责解释、修订。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同内容规定自行废止;如有与设计院其它规定相抵触的,则以本制度为准。3、本制度经院长批准后执行。
二O一六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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