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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浒》里的宋代法制与法治
作者:王学泰徐恩丹来源:《检察风云》2018年第10期
从秦始皇开始中国就进入了一个陌生人社会,面对两三千万人口和数百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别说“孔子西行不到秦”的秦国,就是有儒家传统的邹、鲁之邦统一了天下,而且也实行了郡县制,也不会贸贸然完全按照儒家那一套治理。这样庞大的国家怎么能完全靠儒家倡导的道德自觉和习俗礼仪管理呢?于是,秦统治者选择了以“法”治国。
当然,皇权专制下的“法”不是现代意义的、界定社会里人们的权利与义务的“法”,而是震慑和管制老百姓的刑法。这刑法正像贾谊在《过秦论》中所说的“振长策而御宇内”“执敲扑而鞭笞天下”中的“长策”“敲扑”。秦统治者把这种严刑峻法推到了极端,结果二世而亡。汉代统治者借鉴秦统治者“二世而亡”的教训,比较成功地建立了礼法兼容、德刑平衡、为儒者所认可的一套法制系统。这种法制到了唐代发展成为系统完整的《唐律疏议》,被称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
自古虽然唐宋并称,但唐宋社会差距之大不可以道里计。宋太祖登基后不久就命令臣下编定了基本照抄唐律的《宋刑统》,但也很快发觉,此律不能适应现实社会,因而有宋一代不断地立法,以应付社会变迁。后来逐渐有了常设的“编敕所”,负责立法的起草工作。宋代统治者不仅注重法制中的实体法的细密完善,更关注司法、执法的公平度,在诉讼中做了许多设计,这接近现代的诉讼法,如果官吏能够严格执行,这就是现代说的法治,也就是依法治国,而不是仅仅依靠官员的贤德。
可惜无论法制还是法治,《水浒传》中大多没有反映。是宋代统治者所设计的司法、执法的公平只停留在纸上,没有能够在民间普遍实施,因而在《水浒传》没有反映呢,还是《水浒传》的作者不了解或不关注这些而没有深入描写呢?这些是笔者读《水浒传》时感到有兴味的问题,这里提出来与读者共同思考。
立法与《水浒传》中写的底层社会关系不大,但司法、执法与《水浒传》中主人公关系极为密切。值得详细述说。今人郭东旭在《宋代法律与社会》中的《宋代法制建设的新特色》中指出,宋代统治者在刑事诉讼中关注程序正义和制度正义,这也是这个朝代法制建设的突出亮点。他说:在宋代,为了保证实体法的有效实施,构建了完备的审判、复核、监督检查机构体系,规定了详密的起诉形式,建立了收集、辨别、运用证据的制度。尤其为防止司法官吏在审判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曲法枉断和长官独断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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