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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向用户讲明原因的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温度,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三十三条供、用热双方发生争执时,当事人可向供热主管部门或
行业管理机构请求调解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f第三十四条
在供热时间内,用户对室内温度是否达标没有异议或经
检测室内温度已经达标但却拒不缴纳采暖费的,供热单位可停止供热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户应按实际采暖天数补缴采暖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在供热时间内,除不可抗力外,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第三十六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确定
的供热范围向用户供热。供热单位需要改变供热范围或增减供热面积的,应当报供热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批准。第三十七条供热单位应设置维修、抢修和监督投诉电话,并向用户
公开。电话应有专人值班,实行24小时服务。第三十八条供热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用户可以就供热质量等问
题,向供热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投诉。对用户投诉的事项,供热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必须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九条供热单位应当抓好安全生产管理,消除事故隐患,杜绝
事故发生。如发生事故,应尽快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第五章用热管理
f第四十条
用户增加、减少用热面积或停止用热的,应于当年4月1
日至10月31日内,到供热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在供热期间办理停止用热或用热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费用。第四十一条提倡并逐步推行使用热计量装置。凡是具备条件的用
户,均应安装使用热计量装置。第四十二条由于室内装修改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因改造室内采
暖设施等原因,影响采暖效果的,责任由用户自负;给单元楼内其它用户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责任由该用户承担。第四十三条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将自建的用热设施与供热管网连接;(二)擅自改造、拆卸用热设施;(三)擅自改变热用途;(四)其他有损用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第六章热费收缴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确定,由供热单位申请、物价部门
第四十四条
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凡安装使用热计量装置的用户,以实际用热计量收费;
未安装热计量装置的用户,按使用面积计算收费。供、用热双方对使用面积有争议时,可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测量,测量结果由房产
f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测量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测量费根据误差比例由供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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