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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工程所在地的
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代建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f第二章双方权利
甲方权利第四条甲方有权对代建项目的投资控制、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安全文明生产、合同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对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乙方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第五条甲方有权审查乙方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对乙方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批意见。甲方有权审批本项目的所有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有权根据需要参与项目相关的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第七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项目代建工作管理人员,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八条甲方有权约请使用单位对代建项目具体实施方案进行监督和审批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方案进行修改。第九条甲方有权参与设计审查,对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提出审查意见第十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代建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或考评,具体按甲方另行制订的相关办法执行。
乙方权利第十一条乙方根据甲方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建期内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1)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招标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4)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5)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第十二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和使用单位提出的本代建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第十三条乙方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获取奖励金。第十四条乙方不得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工程监理、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乙方审批或由乙方报甲方审批,具体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应严格按下述分类办法办理:
f1凡涉及可能造成改变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和总建设工期,或增减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属I类设计变更。此类变更应提前上报甲方审批。未经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作主张。项目报批的同时,应就资金费用处理问题书面征询甲方的意见,得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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