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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设地区环境质量现状及当地环保部门对本项目的要求;(8)土地管理部门原则同意项目用地的意见;(9)供电、供水、交通等部门同意为本项目供电、供水及解决交通运输问题的意见;(10)当厂(矿)区附近有机场、通讯、电器、军事设施及跨越铁路或航道时,需取得这些单位主管部门认可的文件;
f(11)关于资金筹措方面的有关部门协议;(12)关于主要原料、燃料供应方面的协议;
(13)估算和技术经济分析所必需的基础资料;(14)改扩建工程时,原企业的有关部门资料;
(15)业主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设计委托书或工程咨询(设计)合同。
当个别资料业主暂不能提供时,则应由设计单位与业主一起,以设计联络会会议纪要的方式加以确定,并经业主确认后,以文件形式提供给设计单位,作为本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
6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达到规定要求的内容和深度,可行性研究所提出投资估算的精确度,要控制在与初步设计概算的出入不得大于10。项目的规模、工程内容、标准、工艺流程及产品方案一经批准后不得任意改变,涉及上述内容的重大变更,要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单位重新审批后方可实施。
7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经国家主管部门审定的有资质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咨询(设计)单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将本单位《工程咨询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对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部门不予评估。
对参与可行性研究工作的主要人员,应在工作资历、业务水平和工作经验方面提出具体的要求;同时必须安排足够的工作周期和研究费用。凡外部条件困难,生产工艺复杂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大型工程项目,自签订合同生效日起,6至12个月提交报告。条件简单,工艺成熟的项目,4至8个月提交报告。特殊项目应与业主协商确定,但不应少于3个月。
8本规定的章节划分,只反映可行性研究阶段各专业本身的内容和深度,不作为不同性质建设项目的章、节划分依据,各设计、咨询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性质、不同特点和不同的要求,作必要的调整和增删。
本规定各章、节的内容,也不作为各设计、咨询单位内部专业分工的依据,各单位可根据各自的习惯进行专业分工。
f9多个咨询(设计)单位共同承担项目时,应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总体编制单位。总体编制单位应负责与有关单位共同协商,使各部门工作相互衔接、标准统一、不重复、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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