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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作出论证和评价。为加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在总结有色金属工业项目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并参照国内外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经验和惯例,特制定本规定。2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大型、重点有色金属矿山、冶金工厂、有色金属加工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编制工作。对于引进、援外、合作、合资经营等项目以及设备进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对项目的合资方式,经营管理体制、收益分配、债务承担,产品销售等重要内容做出协议,且国内配套项目应落实。中、小型项目以及其他单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可参照本规定酌情调整。属于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或其他特殊的单项工程项目,应按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没有特殊规定的,可参照本规定编制。氧化铝厂及一些尚未列入的主要工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可按各相关单位的有关编制规定执行,亦可参照本规定编制。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必须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工作,各有关方面不得进行干予,若有指令性文件,亦应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存档,以备复
f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不应有虚假说明、误导性和重大遗漏,应如实反映研究过程中出现的主要的不同意见;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做到内容完整,文字简练,文件齐全,并应有编制单位的行政、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设计师签章或署名。同时,负责可行性研究的单位要对报告的质量负责。
4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应起到如下的作用:(1)作为有关部门审批和业主决策该项目的依据;(2)经批准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即可作为初步设计或基本设计的依据;(3)作为筹措资金和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依据;(4)作为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部门签订协作条件的合同或协议的依据;(5)作为编制新技术、新设备研制计划的依据;(6)作为补充勘探、补充试验及其他工作的依据;(7)作为大型、专用设备预订货的依据;(8)作为引进技术、引进设备与国外厂商谈判和签约的依据。5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取得下述资料:(1)对项目建议书(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意见;(2)经过评估的业主认同的资源地质勘察资料或报告;(3)建设地区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初步勘察报告或资料;(4)建设地区的地震、气象资料;
(5)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矿石加工试验报告、冶金试验报告和新技术、新设备的鉴定材料;
(6)1∶2000厂区地形图、1∶5000~10000矿区地形图、1∶50000区域位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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