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院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校院声誉行为的项目,对已发放的绩效经费,校院予以追回并统筹使用。凤袜备轮烂蔷赢。第七条直接费用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的20,可不提供测算依据。俣阃阊邺镓汉。直接费用预算一经批复后一般不予调整,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批准后的直接费用预算,按照规定的比例列支。确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研处审批后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坛乡忏蒌铃跻。第八条项目资金支付应遵守校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并实行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在基层调研、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由经办人写出详细情况说明,包括未取得票据的原因、经济业务内容、经济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数量、单价、金额、收款人签名、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并对情况说明的真实性负责。蜡伥铉锚赘。在研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重庆市决策咨询研究项目、重庆市科委项目等纵向项目的项目经费不得支出论文发表版面费、最终成果出版费(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除外)。鲷昙闫撷凄届。第九条跨单位合作的项目,外拨资金的支付,应根据项目外拨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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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预算和合作研究协议,经科研处审批后,交计财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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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教研部门、科研处、计财处、后勤处等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决算表,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应纳入校院国有资产管理。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由合作单位按要求编报,并加盖计财处公章。踬彦浃绥饴锦琼。第十一条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该在6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项目拨款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猫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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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结余资金由校院统筹管理,项目负责人如需继续使用结余资金,可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仍有结余资金,应按规定退回。项目拨款部门另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