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14)
案例一、员工违反公共政策单位可解雇
陈某于2007年6月15日入职某物流公司,任拖挂车司机一职。2012年9月18日,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发布通告,在中秋国庆黄金周期间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15吨以上重型货车通行高速公路实行交通管制。某物流公司也对陈某进行了相关的信息提示。2012年10月3日、4日、6日,陈某多次驾驶重型半牵引车(总质量为17吨)、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总质量为39吨)在高速公路上行驶。2012年10月6日,某物流公司以陈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服从公司管理为由,对陈某作出开除处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物流公司已向陈某发送关于交通管制的相关内容,但陈某在明知上述交通管制的情况下,仍在该期间多次驾驶重型拖挂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陈某的该行为严重影响某物流公司的管理,且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某物流公司据此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官说法:本案例关系到社会公众在节假日的出行安全问题,与大家的切身利益相关。通过这一个案例告诉我们广大的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除了要遵守用人单位明文规定的规章制度外,还应当时刻了解国家的公共政策并予以遵守,这样不但对他人还是对自己,都是一种负责任的表现。否则可能不但丢了饭碗,还无法获得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案例二、已婚男上班“袭胸”女同事被炒后索赔11万未获支持
2002年10月,湖北男子汪某进入东莞市厚街镇一家鞋业公司工作,担任仓库副主管一职。2012年10月15日,已婚的汪某于上班时间在办公室两次“袭胸”女同事。该
f过程恰好被公司的监控全程拍录下来,引发公司轰动。王某的上司就此事找其谈话。但汪某并不觉得自己行为不当,反而态度相当恶劣。公司老板得知后立即报警,并将汪某解雇。汪某对此并不服气,当月就向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雇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及工资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汪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应当知晓公司的规章制度。汪某作为有妇之夫,于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两次与女同事亲热,虽未给公司带来直接损失,但确有违社会公德,有伤风化。汪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依法有权单方解除其与汪某的劳动关系,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案经一审、二审,汪某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求被依法驳回。法官说法: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做人的基本道德都是至关重要的。本案中,汪某作为一个已婚男性,却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