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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米。
建筑离界(用地红线)距离控制表间距类区类型朝向退让距层数离离界距离(M)居住建筑最小离界距离(M)文、教、卫建筑离界距离(M)最小离界距离(M)其他非居住建筑离界距最小离界距离离(M)(M)
f旧城区
主要朝向次要朝向主要朝向次要朝向
低层多层高层低层多层高层低层多层高层低层多层高层
045H05H045H05HS-12
361425365
369按消防间距控制按消防间距控制655812按消防间距控制按消防间距控制9
055H055HS12
5817459
新区
注:H指建筑高度;S指规定间距第三十二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下表控制,同时应符合第四章和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道路红线宽度M区位退让距离M建筑高度M城市主要道路W≥466101281518城市次要道路30≤W<46481061215城市支路12≤W<3036851012
多、低层H<24旧城高层24≤H<50区高层50≤H<100H≥100多、低层H<24新区高层24≤H<50高层50≤H<100H≥100
注:①表中H指建筑物高度,W指道路红线宽度。②高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是指主体部分的退让,其裙房退让按多、低层建筑退让要求控制(裙房高度小于24米)。
f③退让城市快速干道的距离,根据规划及有关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核定,原则上不得小于城市主要道路的相关标准。④超高层建筑应相应加大退让距离,具体标准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三十三条交通流量较大的建筑基地,其通道连接城市主次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距城市主次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80米;(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桥、引道和各类地下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小于6米;(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0米;(四)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四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第三十五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必须满足行车视距要求,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第三十六条建筑物围墙、基础、台阶、管线、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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