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窗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执行。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棚、阳台、招牌、挑檐、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属于公益上有需要的建筑和临时性建筑,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后退道路规划红线建造。第三十七条在城镇范围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应符合有关公路规范标准。公路规划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也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沿穿越城镇的公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可按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第三十八条沿河道规划蓝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应符合有关的规范和规定,且最小不得小于10米。第三十九条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f(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设置,或设于建筑物底层。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四十一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四十二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四十三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须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须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传统历史街区内或周围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