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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核定建筑容积率(FAR)FAR≤22FAR≤44FAR≤6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152025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附表(二)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三。第十五条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6米。(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第十六条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定,如高、多层民用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出售、出租。第四章建筑间距
f第十七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
方面的要求外,须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十八条住宅建筑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尽可能争取较好朝向(南偏东150南偏西150),避免东西向布置。第十九条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和不同方位确定间距系数换算。不同方位间距系数方位间距系数0015010L153009L
00300
45
0
456009L
0
0
60
0
08L
095L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第二十条住宅建筑山墙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条式住宅,中高、多层之间不应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应小于13m;(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适当加大间距。第二十一条中高、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1、朝向为南北向的,其最窄处间距旧城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新区不得小于11倍。2、朝向为东西向的,其间距按上款乘以09的系数。(二)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1、南北向的,其最窄处间距旧城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新区不得小于08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2、东西向的,其最窄处间距旧城区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新区不得小于08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4米,超过14米的按平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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