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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规格、形状和材质等要素。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体量、形式、位置、造型、色调、朝向、高度、材质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服从城乡总体规划注重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合理布局、分类规范、协调美观的原则会同工商、规划、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主城区的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市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主城区外的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第九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由批准机关向公众公布。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公开征求意见、报经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符合安全要求。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市市政主管部门和市交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禁止有下列情形(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三)产生的噪声污染、光污染等超过国家标准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f(四)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通行等权利(五)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公共绿地(六)在距离道路、相邻建筑不足十米的区域内设置落地式广告(七)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及其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商业广告(八)在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沿线采用布幅标语、彩旗、吊旗等形式设置商业广告(九)横跨道路设置广告(十)在通航水域利用水上漂浮物设置广告(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禁止利用建筑施工工地围墙(档)设置商业广告。但是业主单位、施工单位表明名称、字号、标志、工程信息和企业形象展示的除外。第十三条禁止在城市市政设施以及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户外广告。但是设置期限在三十日以内的户外公益广告除外。第十四条规划在市政设施上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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