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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3〕第23号《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已于2013年9月25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9月25日(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3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第三章户外广告发布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发布和管理活动维护市容环境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发布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空间、场地、设施或者建(构)筑物等设置发布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主要包括(一)利用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投影、灯箱、霓虹灯、外墙体等设置发布的广告(二)利用模型、充气装置、布幅、招贴等形式放置、印(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三)利用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移动载体设置发布的广告
f(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发布的广告。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市、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和监督管理。第五条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安全、美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损害市容、市貌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六条依法设置和发布的户外广告受法律保护。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根据城市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保证城市容貌的整洁、美观。户外广告设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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