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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六)收集、汇总、报送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核、编报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投资效益的分析报告;(七)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对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确保已付工程款按合同约
f定满足工程需要。第二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对建设资金全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的内容包括:(一)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建设资金管理规定;(二)工程项目是否有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和标准的问题;(三)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四)筹集的资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及时;(五)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
关规定;(六)是否按规定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提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的问题。(七)资金支付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八)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凭证账册、会计
核算、财务报告、内部制约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第二十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地对所属单位、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进行检查。第二十四条根据交审发(2001)62号《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通知》,交通主管部门应
加强工程项目从开工到竣工决算的审计工作。对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必须进行审计,一般农村公路项目原则上也要进行审计。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管理、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或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除触犯刑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外,区别情况和情节给予以下一项或数项处罚:
(一)责令限期整改;(二)通报批评;(三)追缴建设资金;(四)没收非法所得;(五)处以罚款;(六)暂停拨付建设资金;(七)停止拨付建设资金;(八)核减本年度投资计划;(九)扣减下年度投资计划;(十)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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