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研论证或重新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在业主单位提供的资料符合要求、附件手续齐全的情况下,立项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总投资概算和预算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包含中介咨询评估时间和报区政府决策时间);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限按照《关于对建设领域行政审批施行试点并联审批的通知》(南岸府发〔2006〕179号)的规定执行,即:自业主单位申请材料送达之日起,区发展改革委、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在2个工作日内分别完成对相关申请材料的审查,“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受理”或“返回补正”通知书;自统一受理之日起,国土和环保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涉及林地的应有林业部门出具的预征通知书或临时占用手续,区农林水利局在8个工作日内反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涉及水土保持的应有水行政部门出具的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区农林水利局在8个工作日内反馈),以书面形式向区发展改革委回复;区发展改革委依据或参考协办部门的回复意见,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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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决定(不包含中介咨询评估时间和报区政府决策时间);区发展改革委在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涉及林地的含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涉及水土保持的含水行政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统一送达项目申请单位。(三)特殊情况处理1.凡已列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及市、区“五年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中的项目、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实施的项目、上级部门明文要求必须实施的项目,且按规定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可不进行立项和项目建议书审批,直接进行可研论证。2.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不进行概、预算审批,其他手续按相关部门规定办理。3.总投资500万元以下、不涉及结构安全的维修维护类、购置性质的政府性投资项目以及室内装修改造、森林工程、路面“白改黑”等工程建设内容较简单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其他审批手续按相关部门规定办理。不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项目,业主单位在报批总投资概算时应提供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档次是否符合国家及市、区相关政策规定,应在规划部门审批方案、项目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