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下一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安排工作,按时向区发展改革委申报项目,逾期未申报的单位,原则上不安排下一年度政府性投资计划。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实行半年调整制度,确需增减项目或调整投资计划的,半年调整时由业主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提供前期工作资料,由区发展改革委商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环保局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后报区政府常务会审批。四、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一)建立项目建设规划落实机制和预评估制度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实施原则上应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及市、区“五年规划”、其他专项规划以及政府工作报告、上级部门的明文要求为依据。规划以外,但因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施的项目,应实行审批前的分类预评估制度,重点对拟建项目实施
3
f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项目是否符合投资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发展、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规划等进行评估,为政府和相关审批部门决策提供依据,也作为今后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安排的依据。1.规划以外,预计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召集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环保局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业主单位进行预评估,通过预评估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报请分管区领导同意后方能开展前期工作。2.规划以外,预计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提请分管区领导召集“区规划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相关专家和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环保局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业主单位共同进行预评估,通过预评估的项目,由分管区领导报请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方能开展前期工作。(二)加快推进前期工作,明确审批时限政府性投资项目原则上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完成立项、可研、概算、预算审批等前期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业主单位获得项目立项批复以后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向区发展改革委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向区发展改革委报批总投资概算。逾期未报的,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作废。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时限的,业主单位应书面说明情况,报经分管区领导同意报区发展改革委备案。
4
f业主单位应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批准的规模、标准和档次进行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规划部门批准的方案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规模不能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规模的5,编制概算不能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总投资的10,否则业主单位需重新进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