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各级各类安全检查、加强事故隐患监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三条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危险源识别,排查事故隐患,对所查出的隐患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第四条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将检查内容编制成《安全检查表》进行逐项检查并不断对检查表进行完善补充,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检查表制度》(重长风化2005111号)执行,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与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挂钩。第五条企业成立由厂领导负责和有关职能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组织,各二级单位也应建立相应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组织,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外,还应进行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做到认真检查、落实整改、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第六条任何人发现事故隐患都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均有权向企业技安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企业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重长风化2005111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第七条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具体按照《生产经营项目外包、租赁安全管理制度》(重长风化2005111号)和《外来协作、施工、承包单位管理制度》(重长风化200767号)执行。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第二章安全检查(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