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实行高杠杆率,增加自营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经营方针。这同时也会导致管理层的职能失效,管理人员对的职员的监督工作疏漏,人员行为短期化,为了更高的财务利润,纵容他们进行高风险交易,这就将导致银行的各项风险指标水平达到较高的危险水平。其次,职能分工不明确,由于是新兴化的体系,管理人员标准选择困难,监督人员需要统筹数据报告,工作量巨大。较小的银行甚至有管理和监督同人的现象存在,没有完整的管理和监督体系。再次,银行
f内使用的计量模型落后,数据收集完整、不准确,无法正确计算银行所应该持有的资本数量,高估资本会导致银行利润的下降,而低估资本则会导致事故发生时银行资金链断裂,无法正常经营。最后一点,不完善银行内部控制,是操作风险一个关键诱因。虽然外部机构也会导致银行内的操作风险,但是目前最关键的仍是内部人员不遵守规定或是制度不完善所导致的。银监会在2014年发布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有述:“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参与的,通过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实现控制目标的动态过程和机制。”目前而言,银行内大多数基层员工仍抱有一个想法,即内控仅仅是管理层的事情。而实际上,对于操作风险这样一个可大可小,渗透入微的危险因素,银行的所有人员都应该化为己任,熟悉并重视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勿踏入雷区。2010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操作风险管理三道防线:一是业务条线管理。商业银行要明确各个职位的人员在识别和管理银行产品、服务风险的责任。这是首要的防线。二是独立的法人操作风险管理部门。该部门作为银行内部的管理部门可以独立有效地审查业务条线的管理,并向上级管理层汇报风险状况和管理现状,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这是管理的第二条防线。三是独立的评估与审查。对整个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的操作、程序、体系进行独立的审查。一般情况下可委托外部审查机构进行评估。
四、操作风险度量模型分析在国际间银行不断摸索操作风险度时,巴塞尔委员会在《巴塞尔
f协议》中共计提供了4种计量方法:基本指标法(BIA)、基本法(SA)、高级计量法(AMA)、标准计量法(SMA)。上文提到,我国颁布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已经包括了前三种计量方法。这三种方法,各有优缺点,亟待完善。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在2017年12月终于完成了对《巴塞尔协议Ⅲ》的修订工作,其中很重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