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洛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的目的为做好河洛市城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和国家、公民的财产安全,指导和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综合防范能力,制定本预案。第二条编制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及时控制、消除隐患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对饮用水源的污染和危害,减少对国家财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损失。第三条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f(6)《河洛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条工作原则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第五条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涉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在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周边突然发生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城镇居民饮水安全和对本地区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本预案适用于河洛市城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报、预警、处置、善后等工作。污染事故主要包括:(1)生物性污染。一切以饮用水源为传播途径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等污染饮用水源事件,由此可能导致腹泻病、伤寒、霍乱、甲型肝炎等(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2)化学性污染。一切剧毒、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如氰化物、砷、汞、六价铬、亚硝酸盐、农药、氨氮、石油类、磷等)污染饮用水源事件,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3)其他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引发干旱、洪水、季节性断流、蓄意投毒等。
f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应急处置组织机构成立河洛市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涉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总指挥:副市长副总指挥:市政府办主任
市环保局局长市水务局局长成员:市财政局局长市交通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市环保局副局长市水利局副局长第七条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