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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和候选人任职条件资格,乡选举实施工作指导小组应当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规定程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后,应在选举日前5日张榜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选委会第六号公告),并上报乡选举实施工作指导小组备案。正式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此造成正式候选人差额不足时,应当在“海选”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调整后的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3天前公布。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选为正式候选人的,不再参与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其缺额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进行补选。海选正式候选人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在选举日前,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向村民宣传介绍正式候选人情况,组织主任正式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并在选举日大会上进行竞选演讲。演讲时间要规定一致,主要讲自己竞选的有利条件、治村方案、奋斗目标和工作措施,并表明当选与落选的态度。竞选演讲不得发表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言论;不得攻击、诋毁、侮辱他人;不得讲大话空话;不得说假话、乱许愿。同时应允许选民提问,使选民在候选人之间进行比较选择,以便把最佳候选人选到主任岗位上。正式候选人对选民提出的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问题以及属于个人隐私的和保密范畴的问题可不予回答。4、正式选举(1)选举原则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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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选举必须坚持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的原则。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本村全体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主任和委员,采取一次性投票选举,不能在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主任。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场投票的,可以委托除正式候选人外的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因文盲或其他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代写处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2)投票选举①实施村委会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应在选举日5日前张榜公布(选委会第七号公告),通知全体选民。②投票选举时,必须召开选举大会,投票场地应根据选民居住状况和便于组织选民的原则而设立。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配偶、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投票会场应有横幅标语,选举工作人员应佩戴明显标志。③选举时均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会场应设立投票箱、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和公共代写处,以保证选民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3)选举结果①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选举投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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