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印发,自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起执行,编号为:DBJ14S197。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该标准由山东省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和解释。
山东省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
山东省住宅建筑设计标准(DBJ14S197)
第一章总则
1.0.1为了促进住宅产业的发展,进一步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住宅的功能和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城镇及工矿区内建设的包括城市建设动迁房、安居工程在内的永久性住宅(不适用于别墅式住宅和高级公寓)。1.03住宅设计应遵循“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原则,体现和适应现代生活水准、社会文明意识以及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除满足近期使用的要求,并考虑今后进一步改造的可能,适当体现超前意识。1.0.4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1.0.5设计中应根据条件积极采用成熟先进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型建筑材料,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
f1.0.6住宅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二章选址与环境
2.01住宅宜选在统一规划的住宅区内建设,应尽量利用现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2.0.2住宅设计应创造优美的环境、良好的通风和视野条件,有足够的绿地(人均公共绿地目标值为0.81.0平方米)。2.0.3住宅应有足够的间距,必须保证每套住宅冬至日有不少于1小时的满窗日照。20.4住宅附近应有适量供部分住户机动车存放的停车位,住户自行车可利用住宅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存放,不得随意在住宅之间搭建车棚或贮藏室。2.05屋顶形式应注意美观和多样化,有条件时宜采用坡屋顶。
第三章面积标准与套型
3.0.1住宅按建筑面积及使用质量标准分为四类。一类住宅:基本标准;二、三类住宅:中等标准:四类住宅:稍高标准。
f3.0.2各类住宅面积标准如下:一类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50平方米65平方米;二类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65平方米以上75平方米;三类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75平方米以上90平方米;
第四章共用部分
第一节楼梯和电梯
4.1.1楼梯间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受平面布置限制不能满足时,必须采取可靠的人工照明和通风排烟措施。412楼梯开间不得小于26m。413如在楼梯间20m高度以下有墙面凸出物,计算净宽时应扣除其占用宽度尺寸。414楼梯间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