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高在主要行人部位不应小于20m。415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416当分户门设在楼梯间平台侧面时,门边至最近的楼梯踏步边至少相距025m。417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一住户至少有两台电梯可供使用,其中一台兼作消防电梯。418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各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当利用公共走廊兼做假梯厅时,此段走廊应加宽0
f9m以上。
第二节出入口和走廊
4.21住宅的出入口位于阳台或外廊的下部时,必须有避免落物伤人的安全措施。4.2.2中高层及高层住宅应有门斗。4.2.3高层住宅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应做能开启窗扇的封闭外廊。4.2.4外廊净宽不应小于1.5m。4.2.5在住宅首层出入通道、楼梯间内或传达室应设信报箱。
第三节附建公共用房
4.3.1住宅建筑中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的商店和车间。43.2住宅建筑中设置饮食店、食堂等用房时,厨房的烟囱应高出住宅屋面、屋檐、女儿墙(当为可上人屋面时,应高出屋面至少1.8m)。其风机、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采取减震、消声隔音等措施。
第五章平面
f第一节客厅和卧室
5.1.1客厅宜为本户住宅内面积最大的房间,净面积不应小于12平方米。5.1.2卧室净面积应满足以下条件:双人卧室不小于10平方米,单人卧室不小于7平方米。513分户门内应在适当部位安排鞋柜位置。514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卧室或客厅能满足卫生要求,获得有效的日照条件。515客厅内穿行走道部分(按1m宽计)的面积应小于客厅面积的30%,并不得斜穿。516客厅、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卧室之间不得相互互穿行(不含本室独用的附属房间)。
第二节厨房
5.2.1厨房净面积:一、二类住宅不应小于5平方米,三、四类住宅不应小于7平方米。522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不得向楼梯间、走廊开窗或排气。523厨房内宜设直通屋面的垂直排油烟道;并不得套有厕所。5.2.4厨房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应设有白陶或瓷制洗涤水池、贴瓷砖面的操作案台和调理台、固定式碗橱或木
f质吊柜。适当位置安排冰箱。525有条件时,宜在建房同时配备包含炉灶、排烟罩、洗池、橱柜等多种功能的组合成套厨具。
第三节卫生间和厕所
5.3.1卫生间净面积不应小于3.5平方米,厕所单设时净面积不应小于1.3平方米。532卫生间应有洗面盆、坐便器、浴缸或淋浴设施。533一、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