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以月息10的利率向王海东放高利贷15万元,当场扣除当月利息15万元,实际付给王海东135万元;2009年4月的一天以月息10的利率向杨素琴放高利贷15万元,当场扣除当月利息15万元,实际付给杨素琴135万元;以月息10的利率向杨润福放高利贷10万元,当场扣除当月利息1万元,实际付给杨润福9万元;以月息10的利率向童开明放高利贷5万元,当场扣除当月利息5000元,实际付给童开明45万元;以月息10的利率向李玲放高利贷5万元,当场扣除当月利息5000元,实际付给李玲45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职工集资收款收据、借据、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艳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台分局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1156万元公款挪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余艳萍对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辩解称自己收取的162万元集资款已向单位归还,自己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主要辩护意见是,2009年7月6日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台分局与汉中市汉台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签订资金使用协议,2009年7月8日汉中市汉台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与被告人余艳萍签订资金承包使用协议,将200万元交由余艳平用于个人承包使用,但实际只向余艳萍给付了38万元,另外162万元用余艳萍保管的集资款折抵,通过抵账的形式,工商汉台分局已将余艳萍保管的162万元集资款收回,余艳萍与单位是借贷关系,不适用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拒不退还的量刑情节。
f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台分局为了装修新办公楼和6至9层红盾宾馆装修,因资金困难,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以隶属于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台分局的汉中市汉台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名义,在全局干部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中采取自愿集资筹款,借期5年,每年按10付息,5年后还本,集资款由汉中市汉台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负责收取,并向集资职工出具收款收据。汉中市汉台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主任赵炳福安排时任副主任的余艳平负责收款工作。2009年4月7日至2009年6月22日,余艳平陆续共收取职工集资款162万元,余艳萍未将所收集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