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案例
【篇一:挪用公款罪案例】
公诉机关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艳平,女,现年43岁,生于1967年3月2日,身份证号:612301,汉族,大专文化,汉中市汉台区人,住汉台区聚春园住宅小区5号楼2单元504房,系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台分局干部。2010年11月22日因涉嫌挪用公款被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看守所。辩护人韩宏波,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汉区检刑诉(201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艳平犯挪用公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以被告人认罪为由书面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同时建议对被告人在十二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经征得被告人余艳平的同意,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亚飞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余艳平及其辩护人韩宏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工商汉台分局为了装修新办公楼和6至9层红盾宾馆装修,因资金困难,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以工商汉台分局咨询服务中心名义,在全局干部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中采取自愿集资筹款,借期5年,每年按10付息,5年后还本,集资款由该局服务中心负责收取,并向集资职工出具还款收据。咨询服务中心主任赵炳福安排时任副主任的余艳平负责该项工作。2009年4月7日至2009年6月22日,余艳平陆续共收取职工集资款162万元,该余本应将所收集资款及时交局财务室入账,但其却将所收的集资款挪用,其中:1、用于偿还高利贷本息共计52万元2009年4月偿还倪建中的高利贷本息共14万元;偿还张波的高利贷本息共计12万元;偿还张喜成的高利贷利息共计8万元;偿还王汉意的高利贷本息共计18万元。2、用于个人放高利贷共计636万元
f2009年4月至5月余艳平为牟取高额利润以填补其挪用公款而形成的亏空,将636万元集资款用于放高利贷。其中2009年4月7日至10日,余艳平先后收取的部分集资款35万元存入汉台区信用联社营业部,2009年4月13日下午,余艳平从该营业部提取现金20万元,以月息10的利率向杨勇、陈娟夫妇放高利贷20万元,当场扣除当月利息2万元,实际付给杨勇18万元,付给介绍人王汉意中介费6000元;2009年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