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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欺诈的成因及对策
一、保险欺诈的概念
保险欺诈是伴随着保险业的产生而出现的一种新的诈骗行为。从一定意义上讲保险欺诈的历史几乎同保险业一样悠久。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欺诈现象呈上升趋势,成为当前保险业的最大威胁之一,保险欺诈有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广义的保险欺诈包括投保人方面的欺诈和保险人方面的欺诈,具体表现有投保人利用保险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保险人在拟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过程中欺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行为,以及非保险业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狭义的保险欺诈专门针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而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程度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我们这里所讲的保险欺诈包括两方面:一是指上述狭义的保险欺诈。二是指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从而骗取保险金的。
二、保险欺诈的特点
(一)极强的隐蔽性首先,保险欺诈者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关系人,与保险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保
险合同关系,保险欺诈行为往往被合法的保险合同所掩盖,难以引起社会公众和保险人的怀疑;其次,保险经营对象十分广泛,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保险人不可能对每个投保人都进行详细的调查;再次,保险欺诈者实施欺诈行为的时间十分充裕,不仅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而且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和订立时,均可实施欺诈行为。由于欺诈行为都是经过欺诈者的周密安排和精心策划,保险人即使发现,也很难收集到有关欺诈的证据。
(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保险欺诈不仅侵犯了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整个社会财产的严重侵害,更主要的是
对他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在人身保险中,有的投保人、受益人,为了谋取巨额保险金,不惜铤而走险,故意杀害被保险人,造成了极大社会危害。为此,各国法律除规定保险欺诈的民事责任外,还规定了保险欺诈者的刑事责任。
三、保险欺诈的表现形式
保险欺诈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依据保险欺诈的具体情况,将其归纳为以下几种:(一)制造假象,将损失“转化”为保险损失,这是最为普遍的一种保险诈骗形式。表现为当未参加保险的财产遭受损失后,欺诈者将其“转化”为保险标的,并提供有关证据向保险人索赔。如某个体户的一台东风牌卡车并未投保,但肇事后,却将其换上另一辆已投保的汽车的牌照,以假乱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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